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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

荔波县2012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简章

 

荔波县2012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1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12]4号)、《州人民政府都匀军分区关于做好2012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发[2012]4号)及中共荔波县委十届第62次常委会议纪要([2009]13号)精神和荔波县2012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考试考核方案,制定本简章。

一、组织领导

考试考核工作在荔波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工作。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报名和资格审查、政策咨询、考务管理等日常业务工作。

二、考试考核的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安置。实行公开条件、公开考试、公开监督。

三、考试考核安置的对象、人数和岗位

本次考试考核安置对象为2012年度本县籍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拟安置人数3人。

拟安置单位及工作岗位:具体安置工作单位及岗位,待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编制部门提供的单位缺编情况研究确定。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报名时间:2012年10月8日- 10日。

报名地点:县民政局(县退伍军人安置办)。

五、加分条件

本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予以加分照顾,加分内容以本人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一)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加2分:

(二)获“优秀士兵”的每次加1分,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的每次加5分;

(三)担任过正或副班长的加2分;

(四)在西藏服役的加3分;

(五)服现役满两年后,每增加一年服役期加0.5分;

(六)获团级以上(含团级)嘉奖的每次加1.5分。

(七)是残疾军人的加5分;

(八)待安置期间参加民兵应急分队加0.5分;

(九)入伍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学历(不含三本)的加2分。

六、考试

考试方式:笔试,成绩按百分制,以闭卷方式进行。

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荔波县情。考试试卷在县纪委、监察部门派员监督下,由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采取封闭式命题和制卷。试卷为综合卷。

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次日,由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公示5天。

七、体检

体检对象按拟安置人数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末位成绩并列的同时列为体检对象。体检在县纪委(监察)部门监督下,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本人自理。

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考核对象,并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人员进行体检。

八、考核

考核工作由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主要以服役档案为依据,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在部队服役期间及退伍后在街道或单位的思想政治表现。

考核合格(含末位并列者)人数达不到计划安置人数的,是否依次递补,由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九、安置审批

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拟安置意见报请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批同意安置的人员,必须及时办理安置报到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不办理安置报到手续或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安置资格。

十、工作纪律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在考试考核工作中,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纪律,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如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的;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中作弊的;

(三)考试考核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核中参与作弊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以上情况经查实后,对拟安置人员取消安置资格,对违纪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荔波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考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