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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

荔波县公开招聘7名景区公安协勤公告

为进一步维护我县景区旅游治安环境,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提高治安巡逻巡查社会面防控能力,缓解景区交通压力,营造和谐景区的安全形象,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荔波县现面向全县公开招聘7名公安协勤队员。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对象:具有荔波县户籍男女适龄青年。

二、招聘职位:公安治安协警7名(其中女性2名)。

三、招聘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2、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工作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志愿投身公安事业;

3、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周岁(1993年4月27日以后出生)至35周岁(1978年4月27日以前出生),退伍军人学历放宽为中专或高中。

4、身体健康,身体体形端正,肢体无残疾,双眼裸眼视力均在4.0以上,男性身高在165CM以上,女性身高在160CM以上,退伍军人可适当降低身高标准。

下列人员不得招录: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本人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分裂祖国活动或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或受重大刑事打击的;

    6、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公安协勤的其他情形。

    四、选聘程序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德才兼备和择优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4月27日至5月10日,报名地点:荔波县协勤管理中心(县党校内);

    2、报名需注意事项:

    (1)报名时所提供的户籍、证书、证照的必须是原件;

(2)报考者本人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每人交近期1寸免冠彩照3张;

    (3)报名必须由本人前往,不得由他人代为报名;

(4)特别欢迎广大退役士兵前来应聘;

      3、报名考务费:每人100元;

      4、发放准考证:准考证由协勤管理中心统一制作,报名时即时发放。

    (二)笔试

1、笔试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两项占50%,《时事政治》、写作能力,占50%;

2、笔试时间:2013年5月15日;

3、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4、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三)加分条件

退伍军人立三等功以上的加5分,有计算机等级证的(级数不限)加3分,具有汽车驾驶执照经考核合格后加3分,写作优秀、有文章在报刊杂志上刊印的加3分,可累加。

 

(四)体检

体检必须在招考办指定的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招考办依据职责权限经研究后可进行复查。体检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从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依次递补。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议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招考办同意后组织复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招考办另行通知。

五、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招考办统一部署,招考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做出政审结论、提出录用建议意见。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六、公示、聘用、管理及待遇

1、公示

经笔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招考办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聘用审批

被聘用的公安协勤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3、管理

被聘用的公安协勤人员的管理,由荔波县协勤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4、待遇

被聘用的公安协勤人员基本工资按1200元/月执行,每月出勤补助为300元,奖金、福利参照风管处普通职工执行,每年考核合格的工龄工资按50元逐年递增,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人员按10%比例转为事业岗位。

七、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13595417988      0854-3611545杨警官

                                

                                   荔波县协勤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