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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定县

普定县关于公开招聘普定县殡葬执法协管员简章

普定县关于公开招聘普定县殡葬执法协管员简章(30名:8月30日至10日报名)

为进一步缓解人员不足的问题,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有序进行,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殡葬执法协管员。招聘工作在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此次招聘工作按照制定方案、公开招聘信息、报名及资格审查、体能测试、面试、体检(特检)、考察政审、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人数及岗位设定

(一)招聘人数

计划招聘殡葬执法协管员30名。

(二)招聘岗位

普定县殡葬执法协管员。

三、招聘对象资格条件

结合普定县殡葬改革工作实际,要求具体以下条件:

(一)享有公民政治权利的公民,具有安顺市户籍(限2013年12月30日前迁入安顺市范围内的户籍)。

(二)身体健康,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爱并自愿从事殡葬管理工作。

(四)招聘要求:年龄:18周岁以上(1996年8月10日及以前出生)40周岁以下(1974年8月10日及以后出生),性别:男性。

(五)初中(或同等学历)及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高165cm以上。

(七)优先条件。复员、退伍军人和警察院校毕业生优先。须提交相关证件,报名时必须带原件验证,同时交复印件一份。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

3.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有关工作及程序

(一)公开招聘信息

拟定相关招聘信息,并在《安顺报》、安顺电视台、《普定报》、普定县电视台、普定县人民政府网、移动短信平台上公开。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时间:2014年8月30日至2014年9月10日止。

2.报名地点:普定县殡改办(县民政局一楼)。

3.联系电话: 8221301 13885367873

4.报名所需材料:

(1)必须提供的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或学籍证明,本人近期白底1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4张。

(2)其他材料: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5.报名资格初审由普定县殡改办负责。

6.经初审合格者,由本人填写并提交《普定县殡葬执法协管员报名信息表》(在普定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并准确填写本人联系方式及电话以便联系。如联系不上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到场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组织测试

测试采取体能测试和面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体能测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

1.体能测试。体能测试项目和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面试由相关部门统一出题,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和特检

体检统一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人事厅、卫生厅黔人发〔2005〕4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人社部发〔2010〕19号文件执行。体检医院由招聘工作组指定。体检对象须参加特检,特检在公安禁毒部门进行。体检特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应聘人员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结束后,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3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招聘工作组受理同意后按要求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若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时,由经过体能测试和面试合格的应聘人员按排名依次递补。

(五)考察政审

体检和特检均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工作表现等情况。

(六)聘用审批

1.经考察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普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定县殡改办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经过培训合格者,由普定县殡改办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2.聘用人员由普定县殡改办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试用期为三个月,聘期为一年。工作合格的,可以续聘。如在聘用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殡葬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立即解聘。

3.畅通出口。所有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的,普定县殡改办应办理解聘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殡葬执法协管员工作职责任务及待遇

(一)工作职责任务

殡葬执法协管员在县殡改办的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1.参与殡葬改革宣传巡逻工作;

2.制止各类违反殡葬改革工作的活动;

3.参加殡葬应急处置活动;

4.参加其他民政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资待遇

1. 每月工资待遇2000元(保险费、服装费由殡改办另行解决)。

2.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且参加养老保险的,可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六、其他

未尽事宜,由普定县殡改办负责解释。

 

 

普定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8月28日